投资界-解码LP获悉,近日,《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正式发布,30亿规模的河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

当中,罕见明确建立回购及让利机制:一方面,子基金完成1倍返投,其他出资方可以回购母基金份额;另一方面,完成返投后,母基金将让渡投在河南地区的全部收益。

引导基金退出问题,跃然纸上。

河南成立30亿天使母基金

回购及让利机制

这一次,河南天使引导基金留给外界深刻印象。

首先是回购。子基金完成1倍返投基础上,支持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回购母基金出资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非财政出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在年限上,在子基金设立后3年内(含3年)购买的,母基金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额转让;在3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母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的收益之和转让;5年以上购买的,母基金出资部分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其次是让利。子基金采取项目“即退即分”原则,母基金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子基金满足该实施方案中“返投要求”的规定,母基金将投资于河南地区项目所得收益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

对于其中提到的返投要求,包括子基金投资河南省天使类项目的投资额,不低于母基金对其出资额的1倍

《方案》规定,子基金返投主要投向河南省内创新能力强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围绕中原科技城、中原医学科学城、中原农谷、省级科研院所、高能级创新平台及上市公司和龙头企业产业链项目等开展投资,招引和支持相关企业和项目在河南落地发展。

其中,天使类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成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或子基金的投资轮次须为种子轮、天使轮阶段;

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接受投资时上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是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销售额或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资产总额或年销售额(年营业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的20%。

总的来看,这支天使基金总规模30亿元,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全部由省财政出资,资金分期到位,管理机构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在定位上,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河南省种子期、初创期等天使类项目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容忍”的原则,引导各类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体系。

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母基金不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50%,且累计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

此外,在考核评价机制中,《方案》提出不以单一项目或单一子基金盈亏作为考核评价依据;在尽职免责及容错机制上,提出制定尽职免责清单,明确在40%的投资损失率下对于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亏损等免责情形,不追究政府决策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责任。

LP退出之困

引导基金退出之困,历历在目。

为此,不少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开启不同程度的探索。想起上个月,《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当中就提及了两个尝试之举:

其一,完成返投且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科创母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科创母基金份额的权利。而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内(含4年)的,转让价格参照科创母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其二,科创母基金创新性地提出了“豁免挂牌”机制,即依据本办法投资的合伙制子基金、直投项目退出时免于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

此外,对于退出后的资金,科创母基金采取回收机制,规定科创母基金投资退出的资金进入科创母基金专户,并用于后续的滚动投资。如此一来,科创母基金的资金就实现了正向循环。

如此一幕,也表现出了各地引导基金对退出的迫切需求。

从去年底至今,“退出难”已经成为GP和LP的共同困境。当年最早设立的引导基金存续期已然到期,但退出却不尽如人意,有不少政府引导基金甚至难以回本,据悉已经有LP开始追责。

在当下的探索中,通过此类方式在母基金出资后的一定时限内及早退出,既能落袋为安,使得项目后期的不确定性减少,做到了风险控制;还能将资金用与滚动投资,缓解引导基金及其管理团队接下来的可持续问题。

“政府引导基金在不长的时间内能够看到回头钱,这一点很重要。”如何滚动投资,摆在了所有引导基金面前。可以预见,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退出新路径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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