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国人素来崇尚侠义精神,素来正义仁善。小的侠客扶危救困,侠之大者为国为民,但古代的统治者认为侠以武乱禁。那么在古代见义勇为的侠士,官府会用法律制裁他们吗?

古代对于见义勇为的支持和保护 早在夏朝,统治者便制定了法律,以约束百姓的行为,如果仗着个人勇武,而为非作歹,肯定是要受到制裁。但若是定性为见义勇为,那就不一样了,而且在有些朝代,见到不法之事,或者有人行凶不帮忙的,也就是见义不勇为,反而会受到惩罚。 《周礼》便有规定,若是坏人伤害军人、乡邻、家人以及自身,打伤杀死不论。 《易经》说:“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对于那些见义勇为的人,应该支持和保护。在一些出土的典籍中,也有“与盗寇相遇,击之无咎”,所以古代很早就鼓励见义勇为,看到了坏人,揍他们一顿并不犯罪。 或许有人会问,倘若见义勇为,被坏人报复了怎么办?统治者当然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古代官府规定,罪犯和罪犯的家人,不能对见义勇为者实施报复,如果报复了,可能会被处以死刑。

古代对于漠视行凶的惩罚 到了秦朝,就已经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了。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问答》,记载一个案例,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说是有贼闯入张三家,并且打伤了张三。张三大喊救命抓贼,但邻居充耳不闻,没人出来见义勇为。请问张三的邻居构成什么罪? 按理来说没有罪,最多受到道德谴责。但秦朝规定,如果邻居不在家的,没有罪,但若是在家装睡,就要受到处罚了。 而且秦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有坏人当街行凶,比如调戏良家妇女不成,恼羞成怒打人的,如果路人在一百步(约50米)之内,而不上去帮忙的,那就得罚款,一般是罚两副盔甲。两副盔甲的钱,在当时算是巨款了,由此可见处罚很严重。 只是古代没有监控,怎么判定路人在不在一百步之内呢?这倒是个问题。

汉朝同样规定了:无缘无故跑进别人的私人住宅,或者闯入车船欲犯罪的,当事人或者见义勇为者,打死他们都算没有罪。在西汉的统治者看来,这些坏人死了也活该。 到了隋唐时期,关于见义勇为,律法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路人无能为力的情况,比如妇女老人孩童,他们哪里打得过那些地痞流氓?所以隋唐时期规定,如果碰到小偷入室盗窃还打张三的情况,你看到了不救援的,打一百板子;如果听到呼救而不帮忙的,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真的是力不从心,可以不去救援,但必须立马报官,或者向有能力的路人求助。如果路人有能力,却不去帮忙的,要打八十大板。比如高衙内调戏林冲的娘子,丫鬟打不过高衙内,便向鲁智深求救,丫鬟则可以免除处罚。鲁智深明显打得过高衙内,如果他不去救援,那就要打八十大板。

并且这时候的见义勇为,还包括救水救火等等。后来的宋元明清,也大都延续了这些规章制度。 古代对于见义勇为的奖赏 除了惩恶之外,还得扬善,古代官府鼓励百姓见义勇为,总不能光是精神上支持吧,有没有什么物质奖励呢?当然有了。 秦朝规定,如果路人抓住了逃犯,那么逃犯身上携带的钱财,全都归见义勇为者所有。若在秦朝碰到那种携款潜逃的,那真的是发财了。隋唐宋元时期也是一样,给予财物上的奖赏。 明朝就更大方了,除了良好百姓的锦旗和钱财奖赏,还有赏官的政策。明朝时期规定,如果见义勇为,抓到强盗五名,小偷十名,就可以领个官做做。

不过古代支持见义勇为者无罪,看似大快人心,其中弊端不少。这样的律法规定,肯定有许多人钻空子,明明是刻意行凶,也狡辩成见义勇为。甚至有权有势的人,利用这条规定为非作歹,自诩行侠仗义,利用这条规定施暴。如此一来,社会不就乱套了,这个度还是比较难把握的。相比于古代,还是现在的规定更为合理严谨。 《朱子家训》说:“善欲人知,不是真善。恶恐人知,便是大恶。”意思是说行善之举,是发自内心的行为,为了奖赏而行善的,不是真的仁善。 其实大家见义勇为,多是源自内心的善意,但见义勇为者得不到赞扬认可,甚至还会被冤枉报复,人性中的善意,岂不逐渐泯灭?所以子路救落水者,得到一头的牛的奖赏,孔子高兴地说道:鲁人必多拯溺者。

所以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和奖赏,是十分有必要的。“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说的正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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