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前往超市购买鲈鱼,因没有找到工作人员和打捞工具,于是自己动手用塑料漏筐捞鱼,结果被鱼刺刺伤,造成创伤弧菌感染、脓毒性休克症状,住院84天方才出院,经认定构成八级伤残。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罕见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赔偿13.9万元。消费者“主动”捞鱼为何超市需承担赔偿责任?70%的比例是否过重?法官和律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买鱼被刺伤导致弧菌感染,构成八级伤残

2022年9月,张莉(化名)前往超市购买鲈鱼时,没有看见工作人员也没看见打捞工具。她只见到几个方形的塑料漏筐,于是自己动手用该漏筐捞鲈鱼。在将鱼装袋过程中,张莉不慎被鱼刺伤右手掌心,见只是流出几滴血,她当时并未在意。

谁知到了当天晚上,张莉发现被鱼刺伤的手掌出现红肿发热现象,并感觉开始发烧,持续至第二天仍未好转。同时被鱼刺的手掌已出现红肿溃烂现象,她赶紧前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张莉被鱼刺伤导致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等,病情十分危急。之后,张莉在医院住院治疗了84天方才出院。

2023年7月,张莉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认定构成八级伤残。

张莉认为,自己在超市买鱼时受伤,作为消费者健康权已受损害,于是她起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超市方辩称,张莉在购物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可减轻己方的责任。

法院:酌定超市承担70%责任赔偿13.9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超市等经营场所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发现,引发纠纷的原因大多数为顾客不慎摔伤等原因,该案中的情况显得极为罕见。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定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莉作为消费者前往超市购买商品,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超市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超市经营的生鲜区,出售各种鱼虾类海鲜,顾客在捕捞过程中存在滑倒、被刺伤或者各类细菌感染等风险,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专人捕捞服务或者带有标明、说明正确使用方法的专业工具,现场亦需在明显位置作出警示以防止消费者遭遇危险。但案涉超市未尽到前述义务,未提供专人捕捞服务,亦未提供专业捕捞工具,同时也未提示消费者注意相关风险。这导致张莉需自行捞鱼,在此过程中被鱼刺伤手掌,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认定,该超市对张莉受伤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张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料捞鱼过程中被鱼刺伤的可能性,其在现场未安排专人捞鱼及未提供专业捕捞工具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寻求超市工作人员帮助,即便自行捕捞亦应提高警惕、多加小心,防止被鱼刺伤。因此,对于超市抗辩称张莉未尽到注意义务,可减轻其责任,法院予以采纳。

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鼓楼法院最终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赔偿13.9万元,张莉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

法官说法:损害结果不常见,注意义务不宜过分苛责

“本案是典型的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对于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超市作为经营者,对于生鲜类带有一定安全风险性的产品,因此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然而,本案中超市怠于履行此种义务,显然存在过错,故对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而在过错判断时,民法主要是鼓励或要求以合理的方式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具体到本案中,生鲜鱼虾存在咬人、刺伤人的风险,超市应对这种风险作出必要提示,起到购物警示作用。”徐旭东表示,专业捕捞工具和安全包装方法及材料的提供,也属消费者安全购物的必要。商家如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担过错责任。

同时他认为,对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应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比如不应要求商家在安全购物上进行过度投资等。

不同于一般在超市内因滑倒等原因引发的纠纷,该案中原告是“主动”捞鱼并因此遭受伤害。那么,由超市承担70%的责任是否过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指出,被鱼刺后会造成细菌感染,因此导致“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脓毒性休克”“与鱼蟹类中毒”“上肢肌肉和肌腱损伤后遗症”等损害结果在生活中不属常见,故对张莉自身的注意义务不宜过分苛责。

文/万承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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