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5日电 青海证监局网站5日披露关于对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宁开投集团”)及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青海证监局表示,经查,西宁开投集团在公司债券发行环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并认购第三方机构指定的私募基金,存在由第三方机构协调其他投资人认购债券、申购的私募基金在发行环节及二级市场认购公司债券的行为。

  青海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西宁开投集团、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吸取教训,严格整改。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西宁开投集团成立日期为2010年12月,注册资本6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峰,股东包括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青海国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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