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海南海口

发生一起离婚纠纷案

妻子不生孩子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案件详情

2009年4月,马超(化名)和朱丹(化名)通过互联网认识后,频繁交往。几个月的热恋之后,他们便到民政部门领证结婚,开始了他们的婚姻旅程。然而,由于马超常年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多年来都未能生育子女。

最终,马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两人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感情不稳定;婚后他常年在外地工作,朱丹拒绝前往陪同。他每年回家时间很短,而在此期间,朱丹还以各种理由躲避他,拒绝履行妻子义务。此外,朱丹明确拒绝生育子女,并拒绝探望马超的父母,使得他及家人均难以忍受。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虽然丈夫已起诉离婚,但朱丹并不同意。她表示,双方在婚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尽管夫妻双方因工作原因相处的时间不多,但这并不构成实际意义上的分居。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生活中长期两地生活,沟通不足,导致矛盾产生。朱丹作为妻子,应该多体谅丈夫,并在家庭生活中给予丈夫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同时,双方也应该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构建和谐家庭。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修复的可能,因此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随着现代婚姻观念的变迁

夫妻之间因生育权引发纠纷的案件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生育权起诉离婚的其他案件

01.妻子拒绝生育,丈夫索赔15万

李强(化名)与王红(化名)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红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现跟随李强与王红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强得知王红已做绝育手术,李强及李强母亲一度要求王红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遭到王红拒绝。后二人发生矛盾,王红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红的诉讼请求。

现李强认为,王红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还导致李强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于2021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王红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经审理,法院驳回了李强的诉讼请求。

02.丈夫不愿生娃,妻子起诉离婚

周华(化名)与丈夫王启(化名)结婚,后来她发现自己与王启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周华很想生一个孩子,而丈夫很不想要孩子。为了生娃的事,经常吵架,但丈夫态度非常坚决,无论如何不想生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故准予二人离婚。

03.妻子堕胎,丈夫起诉索赔

黄某(男)和谢某(女)于2020年经媒人介绍订婚,并领取结婚证。后来由于两人工作忙碌,感情随之越来越淡。此间两人一直未生育,双方老人不断地催促,两人也希望有个孩子来缓解一下关系。2022年底,谢某怀孕,但黄某对其态度并未转变,甚至有时酒后大打出手,个人生活开始不检点。

2022年10月,谢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黄某认为谢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谢某称,流产是因为与黄某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是其对黄某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黄某以其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

对于夫妻生育权问题

受访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受访者认为,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妻子有义务为家庭生育后代。他们认为,拒绝生育的妻子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丈夫的权益,夫妻之间应该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还有人认为,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应该平等对待,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家庭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责任。

另一部分受访者则认为,妻子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因为生育对女性身体和职业生涯都有较大影响。他们主张,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应该平等对待,尊重女性的选择。同时,他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女性在生育问题上的困境,如职场歧视、家庭压力等,为女性创造一个更加宽松和公平的环境。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发现了一些市民对生育权纠纷案件的态度较为中立。他们认为,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决策,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对方的感受和需求。在遇到分歧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01.

女方不同意生育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对于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等问题,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雯表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女方对是否生育有独立的决定权,女方不同意生育或者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李雯表示。

02.法律侧重于保护女性对生育的独立决定权,也保护男性的生育权。

如果夫妻双方对生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妻子不同意生育或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虽然可能会对丈夫在情感上造成伤害,但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在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时,丈夫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李雯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并致使感情破裂,男性可以依法请求离婚,法院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个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妻子可以单方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丈夫可以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内容是离婚的法定情形,而不是指离婚的过错。

相关法律条文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更多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来源:法治时报

妻子不生孩子,丈夫起诉离婚,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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