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网易报道:美国密歇根州牛津市2021年发生的校园枪击案,在上个月完成了最终判决,该案的15岁的未成年凶手被判终生监禁不得假释。他的父母,因疏忽致死罪被定罪,分别被判处10至15年的监禁。

报道说:詹妮弗和詹姆斯·克伦布雷,也就是伊桑·克伦布雷的父母,在密歇根州底特律附近的奥克兰县庞蒂亚克的法庭上被判刑。这一枪击案导致5名学生死亡,7人受伤。法官指出,被告的犯罪行为是他们多次忽视引发警钟的迹象,为孩子提供了自由获取枪支的机会。

由此我联想到不久前中国邯郸发生的三名未成年人残酷致死一名未成年人的事件,至今未看到令大众满意的处理结果。

我在想,美国对的这个案例的判决是否可以给中国司法实践予某种启示和参考,考虑修订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使之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作用,而不沦落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而不受惩罚”的法律文本。

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才是公理。不能给任何特殊人群“法外施恩”。美国密歇根州没有死刑,终身监禁相当于在中国判死刑了。

我们的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无条件地采用所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什么叫“有利于未成年人”?在邯郸案件中,死者也是未成年人,任何对未成年人罪犯采用的“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施法行为,对死去的“未成年人”都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对于邯郸案件,我建议借鉴美国密歇根州的做法,对三名未成年人中的主犯执行死刑,对从犯判无期徒刑,对其父母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根治校园霸凌和未成年人犯罪这种恶劣的社会现象。

对邯郸案件,我发表过两篇文章,呼吁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弄清楚到底什么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什么权利?如何才算真正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而不因此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记住一条公理:对罪犯的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再次犯罪!宽容罪犯这样不仅不能制止犯罪,还会鼓励犯罪。

即便要宽容,也是在具体案件中基于细节、证据对犯罪主观动机和悔罪行依法为做出可以被宽容的前提下给予适度宽容,而不能对某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给予无条件的宽容,比如因为犯罪分子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老年人就给予所谓的宽容。

法律对任何人都应一视同仁,不能被某些道德价值观绑架。

在此,我再次呼吁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源头上遏制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个社会现象。

此呼吁,希望得到广大网友的呼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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