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产品理论
非竞争性代表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企业的创新产出成果,如新工艺新技术在面向市场被竞争对手知悉后,是可以被无限次地重复消费利用的,而且不会产生“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的问题。非排他性指消费者不能阻止他人对该产品的使用。
企业的研发产出成果一旦面向市场,很容易被同类产品的竞争者所模仿、利用甚至在此基础上做更大的改进,原本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并产出成果的企业不能获得预期最大利润,反而使其他没有付出太多代价的竞争者“搭便车”,导致积极研发的企业降低甚至失去动力。长此以往,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都会降低。研发活动具有正外部性。正外部性指经济主体的行为对他人有利而他人却无需为此付出代价,主要原因:
第一,如果企业申请专利获批时间过长,则新产品很有可能在专利申请获批期间,被他人复制利用甚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得出更新颖的技术或产品,这样其他人在没有投入大量研发经费的情况下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自己的销售收入。
第二,企业的研发成果获批之后会被政府部门公开专利信息,虽然是政府为了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但还是会有很多竞争企业暗中利用新成过来抢夺市场份额,研发投入的企业不可能有太多的精力去一一提起诉讼,获赔周期也较长,即排他性成本太高。所以有时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绝密技术,也会选择不申请专利,管理成本也会增加。
第三,企业的研发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是一直固定的。研发人员在离开企业之前往往在核心技术岗位,即使不能带走公司的资料,也必然能知悉研发活动的情况。虽然企业能与研发人员签订竞业协议,但也存在其他公司用高额奖励诱使其违反协议,泄露商业机密。
所以研发活动会造成外部效应,虽然社会整体福利提升了,但是研发企业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会降低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低效。综上所述,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外部性和公共性,不能实现帕累托效率。所以对于研发高风险的电子信息产业,更需要政府要用“无形的手”来干预市场,矫正失灵状态。
二、内生增长理论
内生增长理论有两类代表性模型,分别由美国的经济学家罗默和罗伯特·卢卡斯提出。内生增长理论将技术进步作为经济持续增长的内生变量,并将其纳入到生产函数之中。引起技术进步的因素不仅有资本、劳动力,还有知识积累或人力资本积累,关于后两种因素的研究。
有罗默模型和卢卡斯模型作理论支撑。政府想要帮助积累专业化人力资本,可以从加强学校教育、增加社会实践以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着手。政府为了企业的人力资本积累,鼓励研发投入,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特别是对电子信息产业的软件生产企业有特别规定。这一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培养专业化人力资本。
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有针对非上市非新三板企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可分期递延纳税的规定。通过罗默和卢卡斯模型,政府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进而促进技术研发投入,也要注重企业人力资本的积累,运用政策工具为企业研发开发降低风险、增加研发资金投入。
三、拉弗曲线理论
拉弗曲线是由经济学家拉弗提出。当税率为0时,税收也为0;当税率为100%时,人民所得收入都会上交政府,于是停止产出,没有新的收入,政府的财政收入自然也为0。所以这中间必然有一个转折点,在下图中称之为最佳税率点。所以较高的税率会抑制经济增长,适当的减税政策能够帮助扩大税基,从长远来看反而会增加税收收入。
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例如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下调增值税税率、加大出口退税力度、改革增值留抵制度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措施,目的是通过税收减免和取消停征事业性收费来更好服务经济发展,这是拉弗曲线在中国的具体运用。政府还专门针对企业研发投入出台了优惠政策,规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75%。
二〇一九年汇算清缴二〇一八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因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提高,企业共享受减税2794亿元。本文研究税收优惠对电子信息产业R&D研发活动的影响,而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电子信息产业的核心,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重心,政府应将税率保持在最佳税率点以下,积极延续减税降费措施以提高经济活力,鼓励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研发部门,引领科技进步。
从外国经验上看,包括针对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针对研发设备折旧的优惠政策、针对研发人员的优惠政策、针对防范研发风险的税收政策以及“专利盒”制度。比较不同类型的国家与研发相关的税收政策。发达国家较早开始重视自身的研发能力,特别是重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
例如美国、日本都逐步完善了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渡到税收抵免政策就是一大进步,还重视人力和物力的资本投入,如美国日本都允许研发设备加计折旧,为研发人才减轻税收负担,缓解经济压力。发展中国家除了重视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还鼓励引入先进外国技术。例如印度政府利用关税等税种鼓励招商引资、引进技术。比较中国和外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没有实践税收抵免政策,未来我国可以试点城市逐步过渡到税收抵免政策,借鉴日本的经验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设置不同的税收抵免率计算方式,明确精准地出台政策,更好地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活动。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研发设备折旧和研发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政府也应该引起重视。这两个方面是企业考虑是否加大研发投入的重要因素,如果政府从固定资产折旧和人员人工成本方面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增加加速折旧和在授予和行权时免征研发员工的期权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将拥有更多的研发资金,企业研发人员也有更大的工作积极性,就能更好地促进研发投入并提高效率。
第三,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研发风险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因此,应该尽快借鉴韩国等国的经验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如按比例提取研发风险准备金;让企业因投资研发失败而弥补亏损,从而为企业开展研发投入注入“强心针”,有更充裕的准备应对研发风险、挑战风险。
第四,针对外国的“专利盒”制度,因为存在国际避税的可能,我国还需要谨慎采用,防止跨国企业滥用制度避税的现象。但是“专利盒”中的一些规定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类似,可以部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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