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1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贾骥业 记者 李若一)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今天,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对外表示,消保条例对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提升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据了解,消保条例从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对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还对“一老一小”消费权益作了特别规定。

在商品或服务安全保障方面,消保条例将经营者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纳入规制范围,要求这类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规定,如果商品或服务仅是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使用性能,则经营者只需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即可。中消协表示,这种平衡设计契合实践中的交易需求,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关于缺陷产品,消保条例新增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危险的反馈途径。还新增了“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等条款,对召回所涉及的相关经营者的义务作出规定。

中消协认为,消保条例从不同角度完善了消法有关缺陷产品的规定,让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更充分保护。

消保条例还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包括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等。

此外,消保条例还特别强调,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中消协指出,上述规定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有必要注意义务,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避免过度消费、不合理消费、铺张浪费,避免投诉维权缺少必要证据,防止恶意投诉。

中消协表示,作为消法的配套法规,消保条例很多具体条款顺应了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顺应了消费场景、消费方式、侵权问题、维权需求等的新变化,有助于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消保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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