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厦门3月16日电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发布了全省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同安法院)两起案例入选。
一起案例是曾某等183名业主与厦门一企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该案中,面对业主起诉企业在楼盘销售过程中存在有关虚假宣传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同安法院依托“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联系有关单位共同会商、联合调解,快速实质化解该系列纠纷……最终,在12天内完成了183名业主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这起案件是同安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联同各有关单位构建“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多元解纷机制,促进消费环境协同共治的生动写照。工作人员介绍,2023年8月,同安法院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等多家单位探索成立“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此后,该中心以行政调解、司法裁判两支队伍为主体,借助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及行业协会专家、律师等多元化专业技术力量,有效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并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调解协议效力,构建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一体化运作、多元化解纷机制,“本系列纠纷的成功化解,是该中心推动消费领域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生动实践,对促进消费环境协同共治具有借鉴意义。”
另一起案例是黄某某与厦门一贸易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委托他人网购时适格维权主体的认定”问题。当黄某某起诉该贸易公司等三方后,同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黄某甲以其本人实名认证的网络平台账户代黄某某网购空调,收货人为化名,发票、销售清单、订单信息等购物凭证指向的权利人均不是黄某某等事实,最终认定黄某某并非适格原告裁定驳回其起诉。
“网络购物已成寻常场景,这起案件具典型意义。”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这起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通过实名认证的账号下单、付款,发生纠纷时须证明该账号已实名认证的主体系消费者本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两起案件同时入选省高院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显示了同安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纠纷调解等方面的积极作为和良好成效。据悉,该院近年来深度融入“大消保”格局,高效衔接“行政+司法+社会治理力量”,加强消费纠纷源头预防减量、终端诉源化解治理、后端合规修复,力促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治理。
期间,除了联合多方共同成立“消费环境协同治理中心”,签订《消费环境协同治理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合署办公、职业索赔共治、在线远程调解等6项常态工作机制,实现“搭建平台,推动制度化运转”外,同安法院还致力于“打造智库,夯实专业化供给”,成立市场监管专家库和司法服务专家库,吸纳产品质量、药品、特种设备、计量、法律服务等22个细类领域专家35名,就商品房智能家居交付标准、车辆质量问题、燃气灶国标等问题开展碰头协调会12次,提供专业意见27条。
此外,积极汇聚合力、实现集成式解纷,不仅将司法服务前移介入未成讼案件,为争议双方列明“司法成本清单”、预判诉讼风险,达成调解的引导司法确认,还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行政背书、消保委跟进支付节点,联动化解涉开发商虚假宣传等3起涉众型消费纠纷,出具司法确认书195份,为199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2500元,发挥“首案示范”效应预防大量案件流入法院。(余乃鎏 洪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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