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8日15时左右,高某因脑溢血晕倒在公司会议室,在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高某于当日19:53分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给高某缴纳社保,因工死亡待遇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只能由用人单位,即高某所在公司承担。

高某的配偶和弟弟一起到公司协商工亡赔偿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高某的配偶叶某、儿子高小某、弟弟高某1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100余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公司向高某的配偶叶某、儿子高小某、弟弟高某1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公司向高某的配偶叶某、儿子高小某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受偿人没有高某1。

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疑问】

法院判决中没有弟弟高某1,仅要求公司向高某的配偶叶某、儿子高小某支付工亡赔偿,是否高某1无权主张工亡赔偿?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涉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近亲属范围的顺位可参照法定继承顺位考虑。

本案中,高某的配偶叶某、弟弟高某1均有工作,儿子高小某已满18周岁,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因此公司不需要向高某的上述近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于工亡赔偿中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部分,近亲属范围需参照法定继承顺位考虑,而《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于《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顺位为:(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中继承的规定,死亡职工高某的配偶叶某和儿子高小某是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弟弟高某1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自然就无权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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