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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高空抛物致人重伤者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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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显示,故意从21楼向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酒瓶和玻璃杯致人重伤的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案例显示,2017年5月18日14时许,李某晨受老乡的邀请,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21楼房屋内饮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系重庆市某中学的操场。当天18时许,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将一个空啤酒瓶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啤酒瓶掉落到学校操场上后破碎,碎片反弹到正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一名学生的后背上。几分钟后,李某晨又将一个带手柄玻璃杯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玻璃杯砸中正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13岁的学生叶某某头部,致叶某某头部严重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晨从建筑物高层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危险性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了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李某晨明知从21楼高层住房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且在抛掷啤酒瓶时已经看见楼下系学校操场、有学生正在操场上锻炼,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将空啤酒瓶和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故意心态,行为客观上存在造成更加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李某晨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晨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晨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指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刑法规定了高空抛物罪,还规定,有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强调,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道路、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重物、刀具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类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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