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湖南衡阳常宁市两公职人员和一名教师夜里摘村民的豆角,被村民发现后,双方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据大河网报道,7月8日,该村民家属告诉记者,老人并无大碍,但老人有个儿子受伤,已做伤情鉴定。常宁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涉事公职人员是张某、谭某,另一名教师为陈某某,确因摘豆角引起纠纷,警方已介入调查。7月9日,常宁市“6·30”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此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对事件中盗窃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双方均无异议。纪委监委对相关公职人员也已介入调查,将依规依纪处理到位。

图源:常宁宣传

两名公职人员和一名老师偷摘村民豆角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广大网友纷纷谴责涉事公职人员和老师。我以为,涉事公职人员和老师固然应该受到批评,但在“谴责”的同时,也要“厘责”,冷静客观地厘清真相和责任,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争执双方有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几根豆角值不了几个钱,但身为公职人员和老师,居然去偷摘村民的豆角,确实有辱斯文。可以说,他们“偷了一把豆角,碎了一地节操”。

偷窃他人财物不仅缺德,而且违法了。根据相关法律,盗窃金额不足千元,偷窃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盗窃案如果情节不构成犯罪,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极目新闻7月8日的报道,村民家属告诉记者,冲突发生后,老人到医院检查,只是手肿了,并无大碍。老人的大儿子受伤,事后去做了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意见书显示,占某某第五掌骨骨折,折处稍移位,系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上述说法似乎在暗示,涉事公职人员和老师不仅偷了村民的豆角,而且还动手把人打成轻伤,甚至连老人都打,只是老人并无大碍。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么,涉事公职人员和老师的行为就更加恶劣了。

实际上,上述说法违背事实,不过是添油加醋、有意误导罢了。根据7月9日当地发布的情况通报,公职人员所偷摘豆角为村民占某文家所种,双方发生争执后,占某文电话告知其弟占某成,占某成与朋友陈某文(男)、朱某(男)赶到现场。

占某成将烟头扔向陈某然(女,某小学教师),并和占某文、陈某文、朱某一道殴打谭某文(男,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李某英(占某文母亲)和陈某然互有拉扯,欧阳某艳(占某文妻子)、张某(男,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贺某(代驾)未动手参与。公安机关接张某报警到现场处置后,事态平息。 根据调查及占某文本人证实,其右手掌骨受伤(鉴定为轻伤二级)是自己在击打谭某文头部时造成,并非对方打伤。谭某文和陈某然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从上述通报可以得知,涉事的两名男性公职人员和一名女老师并没有动手打人。涉事女老师陈某然虽然与李某英(占某文母亲)“互有拉扯”,但受伤的是该老师,对方并没有受伤,可见她并没有动手打人。而公职人员谭某文遭到了占某文等多人殴打并受轻微伤。

虽然涉事人员偷摘豆角是错误且违法的,但也不能成为被殴打的理由。殴打他人致伤,同样是违法行为。殴打致人轻微伤虽然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但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十五天以下行政拘留。

据极目新闻7月8日报道,常宁市相关部门一名工作人员称,陈某某摘豆角的行为属实,但具体的经过与网传信息有差异。据其了解,陈某某摘了别人几根豆角,后被老人的儿媳发现,“陈某某对老人儿媳说‘一定会付钱给你’。陈某某还说准备称重”。之后,老人带着自己的儿子和其他几个人来到现场,与陈某某发生了口角。其间,陈某某和老人都有点激动,有些言语冲突,两名公职人员比较克制,“他们三个人基本没怎么动,对方人多,他们可能也不敢动”。

从通报内容看,涉事的两名公职人员全程没有动手打人,而是有一名公职人员被对方殴打致伤,涉事女老师虽然与村民有拉扯,但受伤的是自己而不是对方。由此可见,虽然他们有错在先,但现场保持相对克制,实在不宜“一棍子打死”。(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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