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一名4岁女童在医院走廊内被烫伤,究竟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这起案件不仅让人心痛,更引发了公众对公共安全和监护责任的深思。
4岁女童独自在走廊嬉闹
失足跌入滚烫热水桶
2023年6月,广西富川某医院妇产科走廊内,病人家属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一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此时,女童的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另一名病人家属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
其间,女童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为制止其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轻碰了一下女童的额头,女童后退过程中不幸跌入何某琼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造成了大面积烫伤。女童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女童父母认为被告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为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后因无法协商一致,于2024年3月4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裁决
四方按比例共同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 被告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掉入热水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时,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方,但在提供开水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万余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四方责任如何划分?
判决依据是什么?
专家指出,被告何某琼放置开水桶、宋某荣用手推女童额头,两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到一起,形成“多因一果”,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同责任方需根据其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关联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应尽到保障人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在本案中,医院对开水管理和楼道管理存在疏漏,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女童监护人为何也要承担20%的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本案中,女童父母因探望病人而疏忽孩子,导致孩子处于风险当中,没有被及时发现,最后导致侵害行为的发生,所以父母的看护失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近年来,儿童意外伤害事件屡屡发生,儿童发生意外,最痛心的就是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监护职责呢?
我国法律对儿童监护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职责有明确规定,包括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未尽职责导致孩子受伤,父母需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情况下可能会被撤销监护资格。
- 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可对未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因严重失职导致孩子严重伤害或死亡,父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造成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危险缺乏预见和判断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苑宁宁表示,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也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
- 家庭环境安全:排除触电、烫伤、跌落等风险。
- 交通安全: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意外。
- 户外活动安全:教导孩子必要的自护和自救知识。
- 公共场所警觉:注意周围环境,不让孩子离开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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