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杨希/漫画)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如果发生事故,谁为这些“熊孩子”的行为买单呢?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两起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敲响了警钟。

案例1 17岁少年骑无牌摩托,撞了

一个周末,17岁的吴同学驾驶其父亲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外出,在同安区一个路口,与对向驾驶摩托车行驶的李先生发生碰撞。当时,李先生的摩托车搭乘着孙女士,事故造成孙女士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同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出血、顶部头皮血肿等伤情。后经鉴定,孙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259198元。

事发后,受害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监护人承担30%赔偿责任

近日,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吴同学驾驶的车辆性质为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同学及其父亲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孙女士优先进行赔偿,即198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61198.69元,由吴同学按照事故次要责任承担30%即18359.61元。同时,因吴同学系未成年人,故吴父作为吴同学的监护人,理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案例2 15岁少年骑摩托撞伤行人

家住同安的林父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22年3月,15岁的林同学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外出,途经某十字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碰撞在人行横道上步行的苏女士,造成林同学、苏女士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

经同安交警大队认定,林同学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苏女士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苏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上段骨折并外侧平台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等伤情。后经鉴定,苏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278487.45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林同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投有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苏女士278487.45元。后来,保险公司上诉,经厦门中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苏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55000元。

因未成年人林同学无证驾驶事实清楚,2023年6月,向苏女士支付赔偿款255000元后,保险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法院判决

拿“熊孩子”财产先赔

不足部分家长赔

不久前,同安法院审理这起追偿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交强险赔偿金。因此,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父支付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198000元,如林同学有财产,则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该款项,不足部分由林父赔偿。

法官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后,保险公司也可进行追偿。所以,年少轻狂、无证驾驶等行为造成的“苦果”,最终只能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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