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拆解金融犯罪行为框架,研判案件证据材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以营销新三板股票为业的非法销售公司和中介,却通过开设专业讲师直播间、组建专业交流群等方式引流纳客,并与股票持有人串通勾结,向客户销售特定持仓股票,实现分成获利,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交易秩序。
对此,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以数据思维引导案件办理,打击团伙线上多渠道引流销售行为,以大数据技术穿透股权变更路径,锁定上游持股人犯罪事实。近日,该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邹某、俞某、黄某等16人提起公诉。
免费授课,股票分析成新三板“鱼塘”饵料
2022年10月,资深股民王先生在下载新三板股票相关软件时,无意中留下了联系方式,没过多久就接到了“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在对方邀请下,王先生进入股票聊天群。作为“福利”,群内有三位专业股票分析师,每天在群内发布直播链接,解析股票趋势,分享炒股心得。
尽管直播授课没有真人出镜,但每次课程都有PPT和最新股票趋势图,作为老股民,王先生具有一定基础知识,对于股票分析师的内容比较认可。最让他心安的是,三位分析师对股票行情从不夸夸其谈,反而经常劝导大家“当前行情不好,不适合大量投入”。
在某次直播中,分析师无意中透露,新三板股票大有可为。听说另有“新天地”,王先生便在业务员的引导下进行了新三板股票开户。因涉及“内部消息”,对方一直遮遮掩掩,只是告诉他“听指挥”“等消息”。
2022年11月的一天,王先生接到电话,业务员叮嘱其以每股5.9元的价格购入17万股某只特定股票,王先生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设置后,斥资上百万元完成了全部购买。此后,业务员还打来电话,询问王先生的股票成交情况,要求其把购买的股票名字、购买时间、交易数量和金额截图发给自己。
购入股票后,王先生不仅没有等来股票的转板(转为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消息,反而在短短3个多月内亏了24万余元。王先生的遭遇不是偶然,封先生也遭遇同样情形,他大量购入某只股票后,股票行情急转直下,在和业务员沟通后,对方回复让其长期持有,等待上涨。再三追问之下,对方干脆失联了。
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日常摸排中将涉案团伙抓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同日立案。经查,该团伙以经销白酒的Z公司为伪装,在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新三板股票推广和经销,从中赚取佣金。
Z公司日常管理由邹某负责,设有分析部和业务部。业务部的若干名业务员负责给投资者打电话,编造公司是大型股票软件合作机构、股票聊天群内会提供准确的股票信息等谎言实现引流;分析部由四名讲师负责,通过免费直播“授课”来增加客户的信任和好感,并暗示公司销售的新三板股票会转板,市值将翻番,以吸引投资者购买。
固定数据,拆解多层级犯罪团伙
案发后,该院金融检察办案团队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案件侦查,与公安机关会商案件取证方向。团队负责人提出,案件涉及新三板股票,要将经营数据固定放在证据收集的首位,尽可能全面收集和固定数据,力求构建案件数据库,为后续引入大数据技术开展案件办理打下基础。
检察官发现,邹某等人为躲避侦查,采用现金方式发放员工收入和奖金。根据现场查扣设备内存储的电子数据和记录的资金流向追溯,Z公司的另一位幕后老板俞某也逐步浮出水面。经比对资金流水和众多业务员、分析师的口供证实,俞某与邹某共同负责对接上游的股票持有人,约定具体的交易时间、数额和分成。
2023年8月17日,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经审理,办案检察官认为,俞某、邹某组建的销售团伙仅为犯罪下游,新三板股票交易中,客户要实现精准购买持有人抛售的股票,需要提前和持有人保持密切沟通,精准对接买卖双方的股票抛售和购进时间,整个过程需要股票持有人密切配合。钱款到手后,股票持有人还要支付Z公司佣金和返点,再由公司逐级分成。因此,这些股票持有人不仅对犯罪具有主观明知,还深度参与其中,可能构成犯罪。
为此,办案检察官对俞某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进行了大数据穿透,筛选出较大资金往来名单,再调取涉案股票的交易记录,提炼出股票历史持有人,将上述两个名单数据进行碰撞,发现黄某既是股票的历史持有人,同时在其私人账户有多笔给俞某的大额转账记录。根据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所有股票交易均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不允许通过私人转账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大额的私下转账行为涉嫌犯罪。据此,黄某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对该条关键线索进行跟踪调查和数据分析后,检察机关发现,黄某从涉案股票原始股东处受让大量股票,后通过“左手倒右手”的方式抬高股价,再通过俞某控制的Z公司招揽股民承接,双方在销售后进行分成。最终,黄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大数据穿透,击破上游资金链屏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意识到,如果仅依赖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进行单链条的追溯,一旦出现同案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手段切割资金链的情形,就可能导致线索追溯中断。针对这一问题,该院金融检察办案团队决定从股票交易记录的数据库入手,牵头优化大数据办案方式。
在调取某涉案股票挂牌至今的900余笔交易记录和80余名历史持有人信息后,检察官对多名实施较高频次交易的存疑人员开展交易的时间节点、资金量、对手方等信息进行多维度数据分析,最终,既是股票的历史持有人、又与俞某有资金往来的刘某进入检察官的视野。办案人员还有了新发现:刘某背后竟还有崔某在全程指导,而两人的行为均是由藏在幕后的赵某指使。
直至案发前,刘某等3人尚未对违法所得进行分成,所以并没有相关资金转账记录。检察官及时调整办案思路,从股票交易记录入手,锁定了三人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业务的犯罪事实,并对刘某等三人制发追诉函。
经查,Z公司先后推荐了4只新三板股票,客户购买相关股票金额合计2209万余元。后Z公司通过俞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从相关股票持有人处收到588万余元的回流资金。黄某通过Z公司非法销售股票金额共计1000万余元。据此,检察机关认为,Z公司负责人邹某和黄某、刘某等中间持股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邹某等16人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先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
近日,该院出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十条举措》,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配合,聚焦新业态金融犯罪活动共同开展分析研判,探索以数字化治理推进行业合规,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金融市场环境。(江苏烨 顾家奇)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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