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时三刻”是中国古代十二时辰加百刻计时法对时间的描述,明清时期多选择在此时处决犯人,但是并非所有朝代都是如此。

古人最初的哲学观比较朴素,他们心目中的“神”其实就是“自然”。 华夏民族最早起源自四季分明的中原地区,古代先哲们观察到春天是万物复苏的季节,春天顺和,则有夏天的欣欣向荣。因此,他们认为“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此时不应争斗。华夏先民真的很伟大,跟我们现代的“禁牧期”、“禁渔期”有异曲同工之妙。 到了秋天,花木枯萎,百虫蛰伏,天地萧瑟,生产也进入了尾声,要过冬了。这时候,那些需要处决的犯人就可以行刑了。既跟天时相应,也可以节约过冬的粮食。中国古代也由此慢慢形成了“秋后问斩”的制度。 但是,最初处决犯人,并不是在“午时三刻”。 唐宋时期,多实行“日末后乃行刑”的原则,时间不固定,一般在下午太阳将要落山,接近黄昏之时行刑。古人认为,人是有魂魄的,人死后,魂魄可以重新托生。所以,选择日落时行刑,主要为犯人考虑。

而对于罪大恶极之人,会选择“午时三刻”行刑。他们认为“午时三刻”阳光最盛,阴影最短,阳气最强。此时行刑,被处决的犯人魂魄,在阳气之下,无处躲藏,会立时消散。唐宋时期,对于罪大恶极之人,是采取即刻毁灭的态度。 到了明清时期,选择“午时三刻”处决犯人,变成了惯例。毕竟杀戮不是什么好事呀,会给执行者带来一定的心理负担。他们觉得,选择“午时三刻”行刑,犯人的魂魄很难变为鬼魂,就不用怕“恶鬼”缠身,遭到报复了。 看来,唐宋时期的人更坦然,认为人之生死乃是自然之道,如非大奸大恶之人,都应给与重生的机会。而明清时期的人,似乎更畏惧“鬼魂”。 至于“午时三刻”具体是什么时间,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十二时辰的计时方法,从西周时期,已经开始使用。“十二时辰”,顾名思义,就是24小时均分为12份,每份2小时。每天从子时开始,就是午夜23点,那么对应的午时就是中午11点到13点的两个小时。

古代还有一个“百刻”计时法,跟“十二时辰”计时法是并存的。“百刻”计时法作为附加的计时方式,用来确定更精确的时间。不同时期的“百刻”数目也是不同的,比如商代是100刻,而汉代曾改为120刻,南朝又有96刻、108刻的规制,反复变换。到了明末,欧洲天文学传入中国,才有了我们现在所熟知的96刻定制。 所以,在古代,“午时三刻”的具体时间,是随着规制的改变在不停变化的,只有午时是中午11点到13点之间是可以确定的。而明末之后,定制为96刻,那么共有12个时辰,每个时辰就有8刻,每刻就是15分钟。此时,“午时三刻”就是现代中午的11点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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