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李长需
尊重生命,也等于尊重我们自己。
根据上观新闻的报道,6月21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发生一起命案。在一处十字路口,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在路口等红灯时,被后方一辆汽车撞倒,随后又遭碾压身亡。
受害者女儿梁女士称,通过附近监控拍摄看到,她妈妈被撞飞出人行道后,躺在地上准备拿手机求救,这时涉事车辆副驾驶开门看了一下,随后马上关门并加速,从妈妈头上到身上碾压过去,导致妈妈当场身亡。
6月24日,当地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已被刑事拘留。警方已启动命案侦破工作。
(图源: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从警方的系列动作来看,这已不是简单的交通事故了,而是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了。本来,第一次碰撞,是可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从监控视频来看,受害者意识当时应该是清醒的,还能拿出手机来求救,大概伤得并不严重,肇事司机完全可以下车予以施救。
但在肇事车辆副驾驶开门查看情况后,肇事车辆却又重新启动,向左转向,汽车右轮压到了倒地女子,在经过十字路口时才回正方向并逃逸。这显然已经知道撞倒了人,但却没有去救人,而是选择了从受害者身上碾压过去。这种不顾受害者死活的冷血、残忍行为,已经突破了人性的底线,令人十分愤怒。
(图源: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有网友分析,肇事司机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他即便是醉驾,也可以判断当时他的头脑是很清醒的,看他打转向对准受害者的头部二次碾压过去的行为,就是诚心加故意的,目的就是为了夺取对方的性命。
从此前梁女士提供的一份凉城县公安局询问通知书,或可侧面证实。该通知书显示,6月22日,凉城县公安局称该局正在办理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那么,肇事司机郑某某为何要这么做呢?有部分网友认为,这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在作祟。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确实存在。撞死人后,只需要赔偿一笔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之后,赔偿的费用可就多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误工费等之外,还可能赔偿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
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部分人很认同“撞伤不如撞死”这种理念,甚至其还成为无良司机的潜规则。反复碾压或二次碾压伤者事件的不时发生,或正说明了这种观念存在的市场。
但这种观念,其实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事实上,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除了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还有更重要的刑事责任追究。如果为了省钱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犯了故意杀人罪了。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最高法之前发布的《权威案例指导》中,曾发布过类似案例:被告人陆华酒后驾驶汽车撞倒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申某后,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又启动汽车前行,在明显感觉到车下有阻力并伴有金属摩擦声,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将申某拖行至抢救无效死亡。而陆华也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害人终害己。上述案例和诸多的司法实践,已经打脸“撞伤不如撞死”这种观念,金钱之外的牢狱代价,十分清晰地告诉我们,涉嫌故意的碾压,有着可能想象不到的严重后果要承担。
当然,在凉城县这起二次碾压事故中,肇事司机郑某某的二次碾压,是不是涉嫌故意碾压,还有待警方进一步的认定。但其间关于“撞伤不如撞死”观念的讨论,则不失为一次纠偏的良机。也让我们有机会审视,当自己面对交通事故时,一定要秉持正确和良善的理念,以生命为重,以人命为大,这既是给被害者一次机会,也是给自己的一次机会。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