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民市政府网10日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信息显示,因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标准,沈阳新民市一小吃店被警告。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2024年6月28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8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新民市馋丫丫肉夹馍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加工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4-04-08;规格型号:计量称重 约120g/根)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mg/kg≤100,实测值:134),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2.2024年5月8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二大队对新民市馋丫丫肉夹馍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加工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2024年4月8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加工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4-04-08;规格型号:计量称重 约120g/根)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mg/kg≤100,实测值:134),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加工上述批次食品油条20根((计量称重 约120g/根),共计2.4公斤,成本价1.6元/根,合计32元,销售价格2元/根,货值金额40元,共获利8元。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

本局于2024年5月8日,将上述食品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2401426)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当事人知道检验结果后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于当日实施了召回措施。由于产品销售时间长,售出的油条已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当事人新加工的上述产品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新民市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如下:

2024年6月28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8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新民市馋丫丫肉夹馍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加工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2024-04-08;规格型号:计量称重 约120g/根)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mg/kg≤100,实测值:134),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加工销售上述食品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及《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企业进行原因排查。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添加食品添加剂时称量不准确造成的。现已更换新的工作人员,对相关工作人员重新进行培训指导,要求店里所有工作人员加工食品时,一定要准确称量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认真并细致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并且提交整改报告。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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