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陕西省延安市延安中学,一名高中学生坠楼身亡,引发广泛社会关注。事发当日,就有网帖反映:该学生坠楼前曾被老师在办公室长时间训斥,事后留下遗书、轻生而亡。一个正值花季的生命,在校园内以这种方式逝去,不仅是一场沉痛的悲剧,也令公众不得不去追问事件背后的缘由。

7月8日,延安市教育局发布通报,证实该生坠楼当天上午,曾因不愿参加集体活动,被年级副组长徐某、德育副主任康某某在办公室批评,且两名教师“方法欠妥、言语不当”。目前,徐某、康某某已被撤销现任职务、停止一切教育教学工作,延安中学将对其进一步调查。此外,网上提及的年级主任王某某7月4日事发前一直在备课上课,与该生没有接触。

通报信息基本厘清了这场悲剧的前因后果,其中谁有责任、谁应反思,可谓清清楚楚。通报一方面澄清了与事件无关老师的名誉,另一方面也直接指出了两名当事教师的过错。坠楼学生去世之前,确实遭受了不合适的批评。在通报中,无法看出徐某、康某某对坠楼学生的训斥是否如同网传信息显示的那般恶劣,但至少“方法欠妥、言语不当”是跑不脱的。

面对学生去世的惨烈后果,两名当事教师在接受相应处分的同时,还应认真反思过错。对此,更多教育工作者也应有所警醒、吸取教训,更多关注学生的精神世界与心理健康状态,全力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在这起事件中,虽然学生轻生的行为与其心理状态有关,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但如果当事教师能采取正确的方式教育学生,控制住自己说出不当言语的冲动,这场悲剧大概率不会发生。对此,社会既有必要对教师批评学生的方式与尺度展开进一步探讨,也应更多从教育的出发点考虑问题,确保每一次教育惩戒都对学生成长起到积极而非消极的作用。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有批评权,在学生确实犯了错误的情况下,没有人会认为学生“说不得”。但是,延安中学这起事件的特殊性在于:坠楼学生仅仅因为不愿参加一项集体活动,就成了教师“集中火力”批评的目标。这样的教育方式,实在欠妥。

一些网友认为,不参加某些集体活动,不该遭到如此“言语不当”的批评。从教育者的角度出发,有学生不愿参加集体活动,虽说确实是一件需要关注的事,但这反映的是学生可能性格内向、缺乏社交或集体合作能力,需要被关注和引导。在这种情况下,不先关心学生为何有这种想法、摸清其心理状态,反而把学生的想法当成过错,试图用过激的批评解决问题,显然有违教育的初衷,走偏了路。

不妨再次强调:在必要的情况下,教师当然可以批评学生,有些情况甚至必须批评,但教师还需谨记,对学生的每一次批评,都应当基于帮助学生更好成长的动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与泄愤式、侮辱式的“批评”混为一谈。只要一名教师在“为了学生好”这件事上问心无愧,并且严守言行的文明边界,大可不必“不敢批评学生”,我们的教育制度会旗帜鲜明地保护这样的教师。但反过来说,如果一名教师在批评学生时心态不正,并未将学生健康成长放在第一位,在错误的场合说出错误的言辞,难免会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势必要为此承担责任。

在通报中,延安市教育局写道:“当地将深刻汲取沉痛教训,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校园安全、家校社共育等方面工作,努力营造良好育人环境。”这些表态绝不是空话,也不仅适用于延安一地,从校园到家庭,所有参与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人,都应将“营造良好育人环境”这一目标充分落实到操作层面当中,尽一切努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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