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黄冲)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通报会,介绍该院审理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的情况。会上通报,2019年至今,在北京二中院审结的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伤求偿案件中,受伤未成年人20人,年龄最小不满周岁,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430余万元。

会议现场。北京二中院供图

北京二中院审结案件数据显示,低龄幼儿更易受到交通事故损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是致害事故的主要类型;肇事方全责比例较高;早晚出行高峰时段易发事故;由于缺乏危险躲避和安全自救的能力,部分未成年人受伤程度往往重于成年人,除常见皮肤挫裂伤、骨折等外伤外,交通事故更易造成未成年人颅脑损伤等其他严重伤情。

会上通报了相关案例。2022年10月,广安门某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李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接打电话,与骑自行车上学的12岁学生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存在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王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因此,不仅“开车玩手机”为违法行为,骑行非机动车玩手机也是违法行为。骑行非机动车接打电话会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增加事故风险。本案裁判劝诫驾驶者,为保障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千万不要成为“低头族”。

2020年6月,在房山区长阳镇某路口,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胡某骑自行车上路,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受伤、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胡某经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骨折等。经委托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胡某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胡某未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上路,其监护人未及时制止该行为,故其应对己方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胡某合理损失,胡某及其监护人自身承担部分损失。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成年交通参与者安全防范意识需进一步增强,家长需进一步加强行为示范和安全监管,未成年人的交通出行安全意识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需进一步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友好型安全出行环境。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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