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8月2日电 普利制药2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证监局对普利制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024年5月8日,普利制药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根据《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2024029001号)的内容,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8月2日晚间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普利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9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4月30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尚未自查完毕,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4月30日,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普利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普利制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范敏华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罗佟凝是对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普利制药称,目前,公司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等相关情况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普利制药始建于1992年,是专业从事仿制药、创新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家专业从事化学原料药、药物制剂研发、生产、销售一体的集团公司。公司销售产品主要为处方药,涵盖抗过敏类药物、解热镇痛类药物、抗生素类药物、消化类药物、心脑血管类、造影剂类、紧急抢救药类等领域。

  年报显示,2023年普利制药实现营业收入13.04亿元,同比下降19.4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86亿元,同比下降70.87%。

  截至8月2日收盘,普利制药报9.15元/股,总市值41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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